本院經審查認為,涉案網站上發布的具有廣告宣傳性質的文章使用了景甜的肖像照片作為配圖,并配有相關文字,未經景甜同意且損害了景甜的形象。一、二審法院據此認定該行為侵害了景甜的肖像權、名譽權是正確的,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及賠償金額亦無不當。
關于承擔責任的主體問題。涉案網站備案單位雖非長沙亞韓公司,但該網站上載明的聯系地址、聯系電話、所留另一網址均為長沙亞韓公司的經營地址、曾用電話和現使用的網址;網站上宣傳的醫院名稱與長沙亞韓公司目前經營醫院的名稱近似,醫院商標基本一致,網站宣傳內容基本為長沙亞韓公司實際經營的內容。上述情節會使普通瀏覽者被引導至長沙亞韓公司開辦的醫院就診,該宣傳廣告會給長沙亞韓公司帶來商業利益,其是該網站宣傳內容的實際受益人。一、二審法院綜合上述因素,認定長沙亞韓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