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日,長沙市公安局分局網安大隊工作中發現長沙某科技有限公司網站被攻擊入侵,主頁被篡改存有大量涉黃信息和廣告信息。經查,該網站未落實安全技術措施、未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確網絡安全責任人。網安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21條、第59條規定,對該公司及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周某分別予以罰款10000元和5000元,并責令立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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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網絡安全重視程度不夠,網絡安全意識嚴重淡薄。2019年太原網安支隊對其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下達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其限期整改。但直到2020年1月該單位仍未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改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該單位作出罰款5萬元、直接負責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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綏芬河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未制定網絡安全應急預案,未按要求留存網絡日志,未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開展等級備案工作。2020年6月,綏芬河市公安局網安大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59條之規定,對該公司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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