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主觀善意+客觀合法,承擔3000維權費用,可免除賠償責任
裁判文書摘要
一審案號:(2021)浙02知民初147號
二審案號:(2022)最高法知民終661號
一審裁判結果:
一、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7.0軟件作品;
二、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合計3000元;
三、駁回米拓公司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侵權人主觀善意,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二是客觀上有合法來源,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能夠證明其對該復制品有合法來源。
盡管善塔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以免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判令善塔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軟件,并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判令善塔公司承擔米拓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000元,該判決結果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最高法知民終66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洋湖街道和順路269號綠景欣苑二期2棟1219號。
法定代表人:劉波,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男,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長興路689弄22號11幢B103室。
法定代表人:劉貴娥,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江,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麗,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善塔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的(2021)浙02知民初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并于2022年5月20日詢問當事人,上訴人米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海軍,被上訴人善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國江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米拓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原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為善塔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和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合計12000元、善塔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及其官方網站(xxx.com)首頁發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公開賠禮道歉;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善塔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首先,原審判決認定善塔公司未經許可,使用米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7.0(以下簡稱涉案軟件)開發xxx.com網站(以下簡稱涉案網站)用于商業運營,且未標識版權來源,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卻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又認定善塔公司屬于侵權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前后矛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善塔公司的行為屬于“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不應認定為“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應該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錯誤。其次,原審法院認定善塔公司侵害了米拓公司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應當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二十四條,依法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且僅以未舉證證明遭受的名譽損害為由駁回米拓公司要求善塔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善塔公司不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情形,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善塔公司在本案中主張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證據為手機錄屏,但無法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即使存在善塔公司所主張的涉案網站由案外第三方搭建,善塔公司也并未支付合理的對價。
善塔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涉案網站并非善塔公司自行制作,是案外人制作,善塔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也披露了案外人的詳細信息。善塔公司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涉案網站是侵權復制品,不應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責任。
米拓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善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米拓公司軟件著作權的行為;2.善塔公司賠償米拓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善塔公司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3.善塔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善塔公司官方網站首頁上發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公開賠禮道歉;4.由善塔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米拓公司于2019年獲湖南省科學技術廳、湖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頒布的《技術企業》證書,于2020年8月18日獲湖南省軟件行業協會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2019年12月11日,國家版權局出具的第軟著登字第4765819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軟件名稱為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7.0,著作權人系米拓公司,開發完成日期為2019年7月26日,首次發表日期為2019年8月3日,權利取得方式為原始取得,權利范圍為全部權利,登記號為2019SR1345062。
2020年7月8日,米拓公司經百度取證善塔公司網站xxx.com的后臺數據顯示有“MetInfo7.0.0”等信息,且在善塔公司網站xxx.com后臺數據中顯示有米拓公司的《最終用戶授權協議》的內容。該軟件的《最終用戶授權協議》載明:用戶可以在完全遵守本最終用戶授權協議的基礎上,將MetInfo應用于各類網站,而不必支付軟件版權授權費用;未經官方許可,不得對MetInfo或與之關聯的商業授權進行出租、出售、抵押或發放子許可證;無論以任何用途、程度、方式(修改或美化)只要使用MetInfo的整體或任何部分,未獲得版權標識修改許可,網站頁面的版權標識(Powered by MetInfo)和米拓信息下屬網站(xxx.cn、www.sanctityhotelcenturycity.com)的鏈接都必須保留,小程序頁面的版權標識(基于米拓企業建站系統)必須保留,而不能清除或修改,否則,將直接違反本協議并購成侵權,米拓公司對于非法去除版權標識和鏈接的網站或用戶有權啟用法律和程序進行維權和索賠。
善塔公司提供的案外人設計其網站的付款截圖顯示店鋪名稱為“大話設計”,付款1500元,產品名稱為“MetInfo/米拓cms模板定制”,產品圖片帶有“大話設計MetInfo米拓五年老店模板定制頁面修改官方代理商官方認證設計師定制電話:156××******”字樣,收貨信息為:周小葉,138××××****,浙江省寧波市余姚市陽明街道舜科路21號(中塑商務樓)701,創建時間為2020年1月2日,付款時間2020年1月2日,發貨時間2020年1月8日,成交時間2020年1月18日。米拓公司為維權支出了一定的合理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
米拓公司提交了涉案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在善塔公司未提供反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米拓公司系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善塔公司未經米拓公司許可,使用米拓公司享有著作權的MetInfo軟件開發xxx.com網站用于商業運營,且未標識版權來源,侵害了長沙米拓公司的署名權、修改權、復制權,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米拓公司要求善塔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軟件著作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米拓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遭受了名譽損害,故米拓公司要求善塔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善塔公司官方網站首頁上發表為期一個月的聲明向米拓公司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本案中,善塔公司提供的向案外人支付設計費用的憑證可以看出善塔公司向案外人支付了合理對價,且從商品鏈接的名稱和圖片可以認定善塔公司購買的服務即為涉案Metinfo軟件,可以認定涉案侵權網站并非善塔公司自行制作,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但須停止侵權行為,并應當承擔米拓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依據米拓公司提交的合理費用依據并參考相關因素酌定善塔公司賠償米拓公司合理費用3000元。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米拓企業建站系統[簡稱:MetInfo]V7.0軟件作品;二、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合計3000元;三、駁回米拓公司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5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247.5元,寧波善塔塑化有限公司負擔302.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補充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證據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案為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本案被訴侵害著作權的行為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第三次修正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前,本案應當適用2010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3年第二次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當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焦點為善塔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
本案中,米拓公司在《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明確要求用戶保留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涉案網站中去除了涉案軟件中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損害了米拓公司的身份權益,同時也割裂了米拓公司與涉案軟件之間的聯系,對米拓公司廣告效益等財產性權益產生影響,侵害了米拓公司享有的署名權。鑒于米拓公司在其《最終用戶授權許可協議》中表示允許用戶在保留其版權標識和網站鏈接信息的條件下復制、修改涉案建站軟件,故原審法院認定善塔公司侵害米拓公司對涉案軟件的復制權、修改權,存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币虼?,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要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侵權人主觀善意,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二是客觀上有合法來源,即軟件復制品持有人能夠證明其對該復制品有合法來源。
本案中,首先,善塔公司提供了案外人為其設計其網站的具體信息,并提交付款信息對其主張加以證明。從付款信息可知,涉案網絡店鋪名稱為“大話設計”,善塔公司所購產品名稱為“Metinfo/米拓cms模板定制”,包含“模板定制”“頁面修改”等服務。從該網絡店鋪所售產品的名稱和提供服務的類型來看,善塔公司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所購產品為涉嫌侵權產品,其不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其次,善塔公司通過正常的軟件購買渠道,并支付了1500元的合理市場對價取得涉案軟件,符合商業習慣,交易行為的相關證據具有關聯性,客觀證明了該產品具有合法來源。此外,善塔公司購得涉案產品后是自行使用,并沒有將涉案軟件進行復制、出售等行為。因此,原審法院適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認定善塔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并無不當,米拓公司有關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不能成立。盡管善塔公司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以免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判令善塔公司停止使用涉案軟件,并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判令善塔公司承擔米拓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000元,該判決結果合理,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米拓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處理結果適當,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長沙米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何 雋
審判員 薛 淼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劉清啟
書記員 吳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