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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侵權有合法來源,仍需賠償維權費用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在保護善意用戶通過正常渠道購買軟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同時,依法責令軟件用戶承擔停止侵權、承擔權利人合理維權費用的法律責任,進而促使軟件用戶在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時承擔更多的合理注意義務,從源頭上制止侵權的發生。
2022-10-31 米拓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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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實網購源代碼與網站一致,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被告在使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主張自己不承擔賠償責任時,客觀上除了需要通過正規的渠道、支付合理的價格購買被訴侵權軟件外,還需要證明其購買的源碼與被訴侵權軟件是同一個軟件,換句話說,必須通過聊天記錄或交付記錄等證明所購買的源碼用于了被訴侵權網站,且和原告固定證據時網站所用的源碼一致。
2022-10-27 米拓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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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建站合同等證據,但建站公司自認,終端用戶可免除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訴侵權網站的使用者燕匯公司既沒有未發表答辯意見,也未提交建站合同等相關證據,但因為小目標公司自認使用了米拓企業建站系統搭建了涉案網站,進而法院認為網站使用者燕匯公司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2022-10-26 米拓 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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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技術支持起訴建站公司,法院不支持
企業網站底部一般都會顯示“技術支持:某某”,且點擊該文字的超鏈接可以跳轉至對應建站公司的官方網站。根據建站行業的通行慣例,網站底部技術支持所指向的建站公司即為該網站的制作者。雖然如此,(2022)最高法知民終384號民事判決書并不支持以網站底部“技術支持”確定被訴侵權網站的建站公司。根據該案的在案證據:網站首頁備注“技術支持:武漢網站建設”;被訴侵權網站底部顯示:“技術支持:網站建設”,點擊“網站
2022-10-25 米拓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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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仿站"服務,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
?“仿站”效率高、成本低,但“仿站”本身就存在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故意,網站用戶明知自己購買的服務為“仿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無論你花了多少成本去“仿站”,都會不可避免的存在侵權風險,購買“仿站”服務并不能作為合法來源抗辯的依據。
2022-10-21 米拓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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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米拓版權和鏈接可認定為停止侵權
已被米拓公司主張侵害署名權的用戶(僅使用了MetInfo,且未按許可協議要求保留版權標識和鏈接),停止侵權的方式其實非常簡單——按照許可協議要求,恢復米拓公司的版權標識和鏈接即可。
2022-10-18 米拓 466